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
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发挥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的高端人才优势,对我省钢结构行业产业链发展提供全局性、战略性指导作用和规划咨询,为社会、政府主管部门、会员单位提供技术服务,更好地推动我省钢结构事业的发展,结合协会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由山东省钢结构行业的设计、施工、制造、监理、检测、高校、科研院所等单位高层次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涵盖了建筑钢结构、幕墙及金属围护结构、船舶、桥梁、装配式建筑及绿色建材、智能制造、工程管理等领域。专委会在协会的带领下,组织开展钢结构学术交流和技术研讨、服务、咨询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专家委员会委员的评选和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职责
第四条 组织或参与有关钢结构行业政策规划和研讨,向政府主管部门反映问题并提出建议,供决策参考。
第五条 积极开展技术服务,组织课题攻关,推广行业先进技术,组织或参与有关行业专业的重大技术交流活动和国内外学术会议。
第六条 代表协会承担设计方案与施工图审查、施工方案评审、人才培训、技术咨询、行业调研、科技成果评价、建(构)筑物或结构安全检测和鉴定、工程质量评优等工作,参与协会组织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手册、图集和其它出版物的调研、编制和审查等工作。
第七条 协会及专委会安排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组织设置
第八条 专委会由专家委员组成,根据工作需要专委会可下设若干个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由各专家委员按专业分别组成。
第九条 专委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秘书长1名、副秘书长1名。秘书长和副秘书长由主任聘任。副主任由主任提名,经专委会大会参会人员2/3以上通过后聘任。
第十条 专委会五年一届,届中可增补专家委员;届满且未提出退会申请的,愿意积极参加协会工作的专家委员,可自动续聘。
第十一条 专委会专家委员的组成应充分考虑各专业的代表性、委员年龄结构和合理性。
第十二条 专委会秘书处设在协会秘书处。
第四章 受聘条件
第十三条 基本条件:
(一)初次受聘专家委员年龄原则上应为35周岁以上、60周岁以下,且具有副高级及以上职称。
(二)具有10年以上钢结构行业工作(包括钢结构企业、设计院、高校等科研机构)经验。
(三)遵纪守法,作风正派,客观公正,治学严谨,实事求是,身体健康,有较高的专业技术水平,在行业内有一定的学术影响力和知名度,能积极参与专委会的各项工作。
(四)原则上,专家委员所属单位应是协会会员单位。
第十四条 专业条件(必须满足下列六项中的三项条件)
(一)作为学科带头人或技术负责人,主持2项(含)以上钢结构领域重大科研、设计、施工(含加工制作)、试验检测及鉴定项目。
(二)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或获得由中国钢结构协会、中国建筑金属结构协会、中国建筑业协会钢木建筑分会及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颁发的相关奖项。
(三)首位获得2项及以上授权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软件著作权。
(四)主编或参编钢结构领域的国家标准1项,或参编2项及以上钢结构领域的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
(五)主编或参编与本专业有关的教材或专著1部。
(六)主持或参与2项及以上纵向或横向科研项目。
(注:以上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必须提供证明材料,复印件或网站可查)
第十五条 非设计及施工类的专家,在所从事的领域中具有较高的水平、取得优异成绩,并在行业内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条件可适当放宽,由秘书处初审,经专委会主任会议投票表决。
第十六条 任专家委员期间,如工作单位、职务和职称改变,应及时向协会秘书处备案登记。
第五章 申请流程及受聘程序
第十七条 专家委员实行邀请制和推荐制。
第十八条 邀请制是指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直接向特定当事人发出邀请,经本人同意和专委会主任会议审议通过后,聘任为专委会特聘专家。
第十九条 推荐制是指同时具备基本条件和专业条件的申请人,经2名现任专家委员推荐,可向专委会提出申请。
第二十条 专家申请资料先由协会秘书处形式审查,通过后经专委会主任会议无记名投票,获得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票者,受聘为专委会委员,并颁发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专家委员证书。
第六章 专家委员类别
第二十一条 受聘专家为专委会专家委员,每届聘期为五年。
第二十二条 70周岁(含)以上的专家委员聘为资深专家。在充分考虑资深专家身体健康的前提下,专委会酌情安排参加相关活动。
第二十三条 80周岁(含)以上的资深专家,授予“钢结构事业终身成就奖”,并颁发荣誉牌匾和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 特聘专家不受条件限制。特聘专家一般是指获得国家级荣誉称号或在全国钢结构行业有较大影响力的专家学者。
第七章 权利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专家委员可以参加专委会工作计划的制定,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专家委员名单可在协会网站中查询。
第二十七条 专家委员有义务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工作。
第二十八条 专家委员在工作中应遵守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章程及国家有关法律和法规,诚信公正、认真负责,切实维护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和专委会的声誉。
第二十九条 现任专家委员有推荐新委员的权利,每人每年不超过2人。
第三十条 专家委员聘期内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协会开展的活动,视为自动退出,不再聘用。
第三十一条 专家委员有自行退出专委会的权利。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2023年6月16日经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
2023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