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山东省钢结构行业协会(Shandong Steel Construction Society,缩写“SDSCS”,简称“山东钢协”)是由全省钢结构行业的相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商会类社会团体,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地域为山东省。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加强行业自律,完善行业管理,团结和组织企业和广大科技工作者进行钢结构技术、技能交流和培训,促进全省钢结构行业的健康有序创新发展,为提高我省钢结构行业科研、设计、制造和施工水平而努力。
第三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本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山东省民政厅,党建工作机构是 中共山东省委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工作委员会。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省政府相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 本会负责人包括执行机构负责人为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督机构负责人为监事长。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济南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钢结构科研、设计与施工以及与产业链有关的交流、考察和培训等活动,不定期组织会员间多种形式的交流,实现会员间的信息共享和产学研的密切合作,促进行业健康和谐发展,提高我省钢结构行业的综合水平、社会影响力与经济效益;
(二)组织与钢结构专业相关的国家标准、规范、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的学习、推广和培训;结合我省具体情况,适时组织编写、制定山东省钢结构行业的相关规程;
(三)组织省内高校、科研、设计和施工等单位专家,针对钢结构行业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进行研究开发,开展应用前景广阔的科研成果产业化研究,推动钢结构行业的科技进步;承担国家、行业和山东省的科技攻关课题,针对钢结构工程开展科技创新和应用研究,解决钢结构工程技术难题,为山东省重大工程建设提供钢结构工程技术支撑;
(四)调研省内钢结构相关企业状况,并向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意见、建议和要求,维护合法权益;组织科技工作者参与科技献策、科技发展战略,对我省钢结构的重大决策进行科学论证,提出政策建议;沟通钢结构相关单位、工作者与党政部门的联系;
(五) 组织开展企业、管理者和科技工作者有关奖项的评审和奖励工作,进行科技成果评价和技术鉴定工作,给全省乃至全国相关奖项的评审作出初审和推荐意见;
(六)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第八条 拥护本会章程,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自愿申请加入本会:
(一)拥护协会的章程;
(二)与钢结构产业链相关、愿意参加协会有关活动、支持协会工作的科研、教学、设计和施工等企、事业单位。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受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参加协会举办的各类活动;
(三)享用协会提供的各项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协会工作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可要求协会优先给予技术咨询,请求协会协助举办培训班及专题研讨会等活动。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执行协会决议;
(二)积极参加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维护协会的合法利益;
(三)努力为协会作贡献;
(四)完成协会交办的各项工作;
(五)按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
(一)警告;
(二)通报批评;
(三)暂停行使会员权利;
(四)除名。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
(一)1年及以上不按规定交纳会费;
(二)1年及以上不按要求参加本会活动;
(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
第十五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十六条 本会置备会员名册,对会员情况进行记载。会员情况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修改会员名册,并向全体会员公告。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一节 会员大会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发展规划;
(三)制定和修改会员、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产生办法,报党建工作机构备案;选举和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
(八)决定名称变更事宜;
(九)决定终止事宜;
(十)决定评比达标表彰事项;
(十一)制定和修改行业自律公约;
(十二)制定和修改会员管理办法;
(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每届5年,每2年召开1次,期满不再延期。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经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
第十九条 本会召开换届大会,应当在会员大会召开前3个月,由理事会提名,成立由理事代表、监事代表、党组织代表和会员代表组成的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
理事会不能召集的,由1/5以上理事、监事会、本会党组织或党建联络员向党建工作机构申请,由党建工作机构组织成立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或专门选举委员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第二十条 本会负责人候选人名单应提交登记管理机关以本会或本会筹委会名义在指定网站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无异议或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将负责人候选人名单作为本会换届(成立)大会报批的书面材料内容之一,报本会党建工作机构和登记管理机关审核。
第二十一条 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5日将会议的议题和提名的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拟任人选的基本情况通知会员。会员大会应当采用现场表决方式。
第二十二条 经理事会或者本会2/3以上的会员提议,应当召开临时会员大会。
临时会员大会由会长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的,由会长提名,理事会表决通过,由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或者由提议的会员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
第二十三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决议事项符合下列条件方能生效: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本会终止,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赞成表决通过;
(二)选举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由会员大会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按赞成票得票数确定当选人员,但当选人员的赞成票得票数不得低于总票数的50%;
罢免理事、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监事、监事长、副监事长,须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赞成票通过;
(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并经到会会员2/3以上赞成票通过;
(四)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赞成票表决通过。
第二节 理事会
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为单数,一般为会员的1/3,且为本会负责人总数的两倍以上(适用于不设立常务理事会的社团)。
第二十五条 每个理事单位只能选派一名代表担任理事。单位调整理事代表,由其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备案。该单位同时为常务理事的,其代表一并调整。
第二十六条 理事的权利:
(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
(四)向会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
第二十七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
(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
(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
(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
(五)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
第二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决定聘任和解聘秘书长(聘任制);
(三)根据会员大会的授权,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交会员大会确认,最高不超过原理事、常务理事总数的1/5;
(四)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五)筹备召开会员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六)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七)决定设立、变更和终止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办事机构和其他所属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的人选;
(九)领导本会各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十)审议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
(十一)审议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十二)制定本会信息公开办法、财务管理制度、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管理制度;
(十三)决定本会负责人和工作人员的考核及本会专职工作人员薪酬管理办法;
(十四)决定会员的吸收和对会员的处分;
(十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九条 理事会与会员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大会同时换届。
第三十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
第三十一条 聘任、解聘秘书长(聘任制),须召开理事会,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票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
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常务理事,须召开理事会,经到会理事2/3以上赞成票表决通过,会议的表决方式为现场投票表决。
第三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换届选举事项和涉及人事安排、财物管理的事项。
第三十三条 经会长或者1/5以上的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临时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
第三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十一、十二、十三、十四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理事每届3次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
第三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三十六条 经会长或1/3以上的常务理事提议,应当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
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由提议召集人推举本会1名负责人主持会议。
第四节 执行机构负责人
第三十七条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积极支持本会党建工作,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
(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
(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在本会业务领域有较大影响;
(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会长、副会长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年龄不超过65岁且为专职;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能够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
(七)无法律法规、国家政策规定不得担任的其他情形。
会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会长,会长和秘书长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并不得来自于同一会员单位。
第三十八条 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任期与理事会相同,期满不再延期。
第三十九条 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四十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四十一条 会长履行下列职责: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向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报告工作;
(四)提名副秘书长及所属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决定;
会长、秘书长应每年向理事会进行述职。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其委托或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推选一名副会长代为履行职责。
第四十二条 副会长、秘书长协助会长开展工作。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协调各机构开展工作;
(二)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四)提名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并提出薪酬建议,经本会会长同意后,交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五)拟订年度工作报告和工作计划,经本会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六)拟订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报告,经本会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
(七)拟订内部管理制度,经本会会长同意后,报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八)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四十三条 本会可设立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副会长及秘书长组成,对理事会负责。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以下职权:
(一)贯彻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
(二)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提出建议议题。
第四十四条 会长办公会议至少每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会长办公会议须有 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过参会成员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会长办公会议由会长召集和主持;会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召集和主持会议时,由会长委托一名副会长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会长办公会议成员可以提议召开会长办公会议。
第四十五条 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形成决议的,应当制作书面决议,并由出席会议成员核签。会议纪要、会议决议应当向全体会员通报,并至少保存10年。
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的选举结果须在20日内报党建工作机构审核,经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或者申请变更登记,并向全体会员通报、备查。
第五节 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会设立监事会,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监事会由3 名监事组成。监事会设监事长1名,由监事会推举产生。监事长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本会接受并支持委派监事的监督指导。
第四十七条 监事的选举和罢免:
(一)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
(二)监事的罢免依照其产生程序。
第四十八条 本会的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和本会的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四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机构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情况,向会员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执行机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财务管理人员损害本会利益的行为,要求其及时予以纠正;
(五)向登记管理机关、党建工作机构、行业管理部门、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本会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
监事会每6个月至少召开1次会议。监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监事1/2以上赞成票通过方为有效。
第五十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
第五十一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
第六节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五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五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字样结束,代表机构以“办事处”、“代表处”字样结束。
第五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主要负责人连任不超过2届。
第五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五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节 内部管理制度和矛盾解决机制
第五十八条 本会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完善相关管理规程。建立《会员管理办法》、《信息公开办法》、《会员选举办法》、《会费管理办法》、《理事会表决规程》、《会员大会选举规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等相关制度和文件。
第五十九条 本会建立健全证书、印章、档案、文件等内部管理制度,并将以上物品和资料妥善保管于本会办公住所,任何单位、个人不得非法侵占。管理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条 本会证书、印章遗失时,经理事会2/3以上理事表决通过,在公开发布的报刊上刊登遗失声明后,可以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重新制发或刻制。如被个人非法侵占,应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返还。
第六十一条 本会建立民主协商和内部矛盾解决机制。如发生内部矛盾不能经过协商解决的,可以通过调解、诉讼等途径依法解决。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六十二条 本会收入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六十三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本会开展评比表彰等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六十四条 本会的收入全部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
第六十五条 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十六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六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八条 本会重大资产配置、处置须经过会员大会或者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
第六十九条 本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会遭受损失的,参与审议的理事(常务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常务理事)可免除责任。
第七十条 本会换届或者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本会法定代表人在任期间,本会发生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山东省实施〈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办法》和本章程的行为,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相关责任。因本会法定代表人失职,导致本会发生违法行为或本会财产损失的,法定代表人应当承担个人责任。
第七十一条 本会的全部资产及其增值为本会所有,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也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六章 信息公开与信用承诺
第七十二条 本会依据有关政策法规,履行信息公开义务,建立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会员公开年度工作报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报告、会费收支情况以及经理事会研究认为有必要公开的其他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登记事项、章程、组织机构、接受捐赠、信用承诺、政府转移或委托事项、可提供服务事项及运行情况等信息。
本会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通过,任命或指定1名负责人作为新闻发言人,就本组织的重要活动、重大事件或热点问题,通过定期或不定期举行新闻发布会、吹风会、接受采访等形式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新闻发布内容应由本会法定代表人审定,确保正确的舆论导向。
第七十三条 本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年度报告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开,接受公众监督。
第七十四条 本会重点围绕服务内容、服务方式、服务对象和收费标准等建立信用承诺制度,并向社会公开信用承诺内容。
第七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七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提交会员大会审议。
第七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后,
在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第八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七十七条 本会终止动议由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提出,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七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九条 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八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捐赠给宗旨相近的社会组织。
第九章 附 则
第八十一条 本章程经 2023 年 6 月 17日本会第二届一次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八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八十三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