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宋金侠
身份证号码:371312198909017473
2022年9月2日,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城二期G区安装QTZ100塔机过程中发生上部结构倾翻坠落事故,造成2人死亡。根据《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兰山区中国国际酒店用品商贸城二期G区项目“9.2”塔机坠落一般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临兰政字〔2023〕3号),该事故为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你作为该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对未办理安装手续、安装单位人员不足、操作人员资格证书不符的塔机安装作业,未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制止,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3年7月10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3〕33号),你于2023年7月17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三条之规定,参照《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7.2条,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C3(2021)8070272]12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7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