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临沂市三江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12661967972C
地 址:山东省临沂市河东九曲街道中昇大街与滨河东路交汇处环球阳光城E楼601室
法定代表人:马永豪
2022年,临沂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组织开展了全市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复查。根据复查结果,你公司安全生产条件降低,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3年2月27日向你公司发出《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3〕19号),你公司于2023年3月14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公司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1〕131929]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公司《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公司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4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