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李杨明
任职单位:中铁十局集团有限公司
2020年8月16日,合肥市畅通二环(合武铁路-当涂路)工程一标段项目发生一起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死亡2人。你作为中铁十局三公司畅通二环一标项目部经理,未严格履行职责,未发现项目部存在的临时用电和隐患排查制度不落实的问题,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12月28日向你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58号),你于2021年12月30日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四十条、《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7号)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处以自本决定书印发之日起暂扣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鲁建安B〔2017〕1800043]6个月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