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建罚字〔202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事人:淄博威铠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MA3Q81WL83
地 址:博山区源泉镇北崮山村
法定代表人:焦文宝
2021年8月2日、9月1日,你单位施工的张庄村安置住宅楼项目,因施工现场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消除的行为,被博山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两次责令停止施工,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你单位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我厅于2021年12月30日向你单位发出《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鲁建罚告字〔2021〕161号),你单位签收后未在规定时限内提出陈述、申辩。
依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处以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鲁JZ安许证字〔2020〕031043]30日的行政处罚。处罚期限自你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被收缴之日起计算。
《安全生产许可证》暂扣期满前10个工作日,你单位应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发还《安全生产许可证》的申请。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山东省人民政府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6个月内向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2年1月19日